一、逮捕令下來還能取保嗎詐騙
逮捕令下來還能取保,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
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視具體情況而有著不同的期限規定:
其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二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其三,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其四,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6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說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采取批準逮捕的措施,那么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當然了,輕設備采取逮捕措施也是可以取保候審,前提也必須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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