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販毒看守所收嗎
法律規定懷孕及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犯罪的,原則上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予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以下幾類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通俗點概括,就是關久了的、犯罪不嚴重的、身體狀況差的。
當然,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當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后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那么在辦理取保候審時也是需要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當司法機關同意了當事人的取保候審申請后,當事人也是不能隨意的離開居住地,同時也是不能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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