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為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采用涂改、挖補等方法,改變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為。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兩個規定定罪處罰。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企業的債券只有企業才能夠進行發行,并且企業在發行的時候要通過國家的主管部門才能夠進行發售。如果個人私自使用企業的名義來發行債券的話,該債券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企業也不會承認該債券的存在。并且發行人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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