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之后是否可以再申請取保
取保候審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方便偵查機關偵查案件,當人民法院判刑后,犯罪分子是不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所以不能申請取保外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fā)生社會危害性。
3、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哺乳期的婦女。
4、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期滿,案件仍然要偵查,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保證人要有履行保證的能力,而保證金要依據(jù)案情確定,一般不少于1000元。
二、取保候審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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