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什么是緩刑期?
1、 緩刑期也即緩刑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緩刑期,又稱“緩刑期間”或“緩刑考驗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各國刑事立法對緩刑期的規定不盡一致:第一種是法定主義,緩刑期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權;第二種是裁定主義,緩刑期法律無明文規定,由法官自由裁量決定;第三種是相對主義或稱折衷主義,法律對緩刑期規定一定的幅度,法官在此幅度內進行自由裁量確定。
二、社區矯正機構有權決定撤銷緩刑嗎?
1、社區矯正機構沒有權力決定撤銷緩刑。
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辯及其委托的律師的意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執行以前被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銷緩刑、假釋的,對被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2、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的,可以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若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必將被依法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若犯罪主體是個人,且法院審理案件后,決定判處刑事處罰,且犯罪分子最終可能受到的主刑處罰為拘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也滿足了其他的條件,那么法院在最后宣判的時候,可能會直接宣告執行緩刑,同時宣告一個緩刑的考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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