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實踐中,在保釋的過程中保釋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需要繳納保釋金。繳納保證金,不能說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為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那么,保釋金怎么交納?保釋金退還的條件有哪些?保釋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保釋金怎么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保釋金退還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于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和保證金退還的條件的問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保釋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08月04日實施)
1.1采取保釋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1.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
新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釋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2、公安部關于保釋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7.01.15)
2.1保釋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標準;
2.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釋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釋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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