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法的規定,出租房屋應繳納以下幾種稅費:
1、房產稅。
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在房產稅開征范圍內出租房屋,作為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按照出租房屋的房產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繳納房產稅,年稅率為1.2%;行政機關、全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軍隊、房屋管理部門以及個人應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對于私有房產主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凡經房管部門備案并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
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應按照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積,依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
4、城市建筑建設維護稅。
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
5、教育費附加。
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6、印花稅。
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應于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7、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企業應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8、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每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后的應納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應繳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均為20%。
總之,房屋租賃稅以租金為基礎交納,營業稅為月租金收入的3%,城建稅為營業稅的1%或5%或7%,教育費附加為營業稅的3%,地方教育附加為營業稅的1%,房產稅為月租金收入的4%,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除以12個月乘以占地面積,印花稅為月租金收入的0.1%乘以0.001。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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