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買賣合同進行公證。
辦理公證當事人須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審批通過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一、申請
(1)本人申請:提交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
(2)代理申請:除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3)特殊規定:下列公證須本人親自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的公證事項無爭議;
(3)符合公證業務范圍;
(4)屬于本公證處管轄范圍。
2、制作筆錄: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
3、要求回避: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規定應當回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三、審查
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并通過詢問證人、當事人收集證據,現場勘驗,委托專業機構鑒定等方式核實。
四、審批
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實材料,公證審批意見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五、出證
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
相關法律規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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