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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紹圍繞刑事訴訟立案監督進行闡述。
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可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這就是所謂刑事訴訟中的立案。
然而,現實社會中仍然是存在許多該立案而未立案的情況,此時該如何處理呢?
公安、司法機關在行使該權利時,也需受到一定的監督,即立案監督。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或者通知其應當立案偵查的訴訟活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87條規定,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立案偵查。
此外,被害人對公安司法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時,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綜上,我國《刑事訴訟法》既是賦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請、申訴的權利,又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不立案實行監督的職責,同時還對公安機關提出了嚴肅對待不立案決定及認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監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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