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以后,關于遺囑的效力問題,相比于之前的《民法通則》實行期間,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公證遺囑的效力不絕對高于其他形勢的遺囑,比如口頭遺囑、打印遺囑、自書遺囑等其他形式的遺囑,那么如果要立遺囑,還需不需要作公證了呢?作公證遺囑有什么好處呢?
在此我們建議,如果您不熟悉有關遺囑的法律規定,不熟悉繼承的法律法規,則最好選擇遺囑公證或者專業的律師見證。因為您的其他形式的遺囑有很大可能會存在無效的情況,最終在發生繼承的時候,不能實現遺囑繼承的重要意義。

常見的無效遺囑的情況,比如現在電子產品應用廣泛,打印技術非常普遍,有些人人在立遺囑的時候,直接打印好了簽名,按手印,簽署日期。殊不知,打印遺囑是單獨的一種遺囑形式,并非自書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再比如有些人在自書遺囑的時候,全部內容均手寫,但是由于書寫習慣或者過于緊張的原因,在書寫過程中,有涂抹修改,造成涂抹修改的內容無效;還有的人甚至直接錄音錄像遺囑,但是沒有有效的兩名以上無關聯性的見證人等等。還有一種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份遺囑都有效,但是缺缺少有效的日期等民法典后你應當知道的事:遺囑還需不需要公證?,無法采取最后一份遺囑。
遺囑是一種要求非常嚴格的文書,對于形式,內容均應當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如對有關繼承和遺囑部分的法律不熟悉時,如需要立遺囑,建議選擇公證遺囑或者律師見證遺囑,以達到專業人士預先審核遺囑有效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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